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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乘坐滴滴快车遭遇交通事故最终获赔30余万珠峰保险有限公司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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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滴滴区别于传统出租车公司,对于其与驾驶员的关系在存在一定争议,滴滴主张网约车驾驶员系自由注册、自由接单、自由提现的新型合作关系,但是实质上,滴滴公司对驾驶员进行管理并派单,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应由滴滴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寇某通过滴滴软件打车,林某接单,在北京市西城区林某驾驶车牌号为京F的小型轿车由东向南行驶,内乘寇某。闫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京F的小型轿车静止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寇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林某负同等责任,闫某负同等责任,寇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寇某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西平县人民医院检查救治,经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经北京华夏物证中心鉴定,寇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经查,林某所驾车辆在A北分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包含车上人员责任险)。闫某所驾车辆在B北分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

律师代理将林某、闫某、人寿、

B北分公司及滴滴公司列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确定首先由

B北分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

B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185 934.84 元。

二、被告

B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寇某62 828 元(护理费等合计 125 656 元,按照50%比例计算)。

三、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寇某

62 828 元(护理费等合计 125 656 元,按照50%比例计算)。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林某、闫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时林某正营运滴滴公司派单,闫某驾驶的车辆在珠峰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寇某的合理损失应由珠峰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理赔,超出的部分,由珠峰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滴滴公司按照

50%的比例承担。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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