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社会热点」回扣—受贿—犯罪贷款1亿回扣是多少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包括账外暗中回扣和“账内明示”回扣两种形式。暗扣不为人知,明扣记入正规财务账,有据可查。账外暗扣是法律所禁止的,账内明扣是法律所允许的。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的定义为:“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回扣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而且有效的营销策略,有人认为回扣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只要有交易的地方就可以看到回扣。回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报酬,很多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甘冒犯罪、被辞退、丧失信用等风险而收受回扣。
回扣具有隐蔽性,在私下交易,治理困难,这是回扣广泛存在的主要原因。回扣从表面上看,是经营者给买方、经办人或中间人的报酬。但回扣那部分金钱实际上就是买方的,卖方把买方给的虚高于商品价值的资金以回扣的形式,装入了买方经办人的腰包,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卖方不可能做蚀本生意,卖方在付给回扣时往往会抬高价格,利用买方多支付价款,侵吞国有资产,偷逃国家税收,以实现加倍的利润。
如:某导游介绍游客到某店购买纪念品,店方将游客多支付的价款分一部分给导游;某房屋开发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回扣送给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等等。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法律规定来看,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业务好处费,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而那些专门以提供中介服务的人或单位收取了好处费则视为合法的劳务报酬。一般认为,回扣应该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由卖方从其卖得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个人的款项。因为这笔钱是由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返回给买方或经办人的,所以叫回扣。回扣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作为一种十分灵验的生意手段,已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的购销环节,拿回扣之风盛行不止。
一、回扣与佣金和折扣的区别。
佣金是居间人、经纪人因为交易双方介绍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劳务报酬。居间人、经纪人都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人,是独立主体。所以,法律规定佣金是合法的,而回扣却很难找到合法的规定。
折扣是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业务中,由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上的优惠。是否打折售卖,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种自主的企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计划、政策及财经纪律,不营私舞弊,均属合法。
二、回扣现象产生的原因
1、回扣是商品经济中的一种具有刺激作用交易手段,是一种非正当的刺激交易手段。
回扣是在非正常状态下,交易双方采取不易为人知的,非公平交易方式支付的价款。这种交易价款的支出,是一种利益交换,是交易双方共同让商品溢价后,卖方向买方支付的利后报酬。有的回扣是在正常价格下,将合法利润以出血方式向对方支付一部分报酬。
正常的市场竞争是比价格、比质量、比服务、比信誉。市场竞争应遵循公开、均等、标准统一等规则。回扣一般是卖方用帐面价格以外的金额,引诱对方或交易人员按照自己所希望的价格来达到交易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无回扣、回扣比例的高低就代替了价格、质量等成为竞争手段。就可能造成“劣货驱逐良货”、“商品难销,回扣开道”的不正常现象。可见,回扣违背正当竞争原则,违背价值规律,对正常的市场机制和商品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的破坏性。
2、回扣是容易见效的诱惑手段,是交易双方便于操作又不易被发现的商业贿赂,鉴于其违法性不易认定,容易流行。
市场交易需要靠买卖双方价格洽商去完成,因为在交易双方的价格洽商中有若干不确定的因素,卖方往往会在保住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满足买方的降价要求,如果是仅仅满足了降价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可完成交易,也就不需要回扣了。在多数情况下,买方是为企业单位或团体完成采购任务,在商品价格多种多样无法统一的情况下,采购方就享有很大的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想要完成交易就必须采取促销手段。促销手段一是把价格降低到买方容易接受的水平,二是让买方获得格外的好处而决定购买。回扣就在第二种交易方式的范围内产生了。也有卖方不降价而格外给采购人员一定好处实现交易的情形。这也是回扣。卖方向买方提出回扣之时,一般要考虑一个双方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然后在预期利润之外再加价。有时买卖双方可能会对商品价格采取非正常加价,使卖方取得了预期的或超预期的利润。此时的回扣,就属于溢价支出,实际上是买方自己出资。这种回扣是侵吞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团体的利益。
回扣与折扣、佣金、中介费等现象容易混淆,不易被人们视为违法,从而成为人们所认可的商业交易手段。买方经办人如果拿的是明扣,一般不违法。买方经办人如果拿的是暗扣,就可能涉嫌商业贿赂。暗扣是卖方为了和买方经办人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确保长期合作,而从本属于自己的利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拿出一部分给予对方或通过双方促成的溢价而提供给买方代表。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由卖方虚增价格,使买方多支付货款,再由卖方将买方多支付的货款返还给买方的具体经办人,这种情况就是犯罪。
3、回扣的流行与回扣现象的易通性及腐蚀作用有关
回扣具有易通性,极易模仿和学习,令许多人无师自通。回扣可以迅速让人获得理想收入,意志薄弱的人很难抵抗住金钱的诱惑。金钱的腐蚀性往往会突破人的抵抗力而致使采购方被卖方俘虏而成为拿回扣者,当回扣交易达成时,回扣的那部分金钱大都是溢价部分,实际上损害了购买方的利益。
三、回扣的危害性
1、回扣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是典型的犯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法律规定:贿赂犯罪中回扣的本质特征有两个,一是账外,二是暗中进行。无论是账外还是暗中进行,都脱离了正常的财务监管。回扣不入账,无论是个人占有,还是记入单位财务账,都属追责的事由。
回扣现象在所有重要行业之中都有,而且是极为隐蔽的。多年前有人统计,全国药品行业中商业贿赂回扣每年约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图书回扣比例为15%至30%,致使教育腐败成为热点;建筑行业的回扣率可达工程造价的5%,国家重点工程的回扣点更高。这种以犯罪为主要特征的回扣,已经漫延到买官卖官、银行贷款、保险、减免刑期、招生、录用公务员、甚至入伍、入党、上重点中小学、大学生毕业分配等等,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以给别人办事从中收取回扣的掮客。一些担任重要职务或掌握重要权利的公务人员所拿到的回扣,一旦事发就是惊人数字。以商业贿赂为主要特征的回扣,已经危害了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应该引起警惕。
2、回扣现象破坏了社会公德,将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变成了金钱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际关系中的物质利益增强,人与人间已经演变成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驱动力,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成为人们追求的核心内容。由于社会分配的差异较大,引发了富裕者与贫困者、先富者与后富者、合法致富者与非法致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人们逐渐与传统道德之间背离。这就使回扣现象有了充分发展的空间,逐步侵蚀了社会的各个层面,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起来。当社会人际关系变成了金钱关系以后,就会出现见死不救、面对犯罪冷漠、甚至连打捞死人也要先收钱的现象。
3、回扣鼓励了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的竞争环境
在相同生产技术水平下,任何一种商品的正常利润值的差异并不大,大家只能在控制成本上下功夫以赚取更多一点利润。在平等竞争条件下,如何使用最小的经营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是商家自己的操作水平。当商家采取回扣这种方式时,他首先要保护正常利润,然后以回扣诱惑买家给自己再加一部分额外利润,用以共同分配或全部回扣。给回扣的商家卖出了产品,收回了投资和利润,未提供回扣的商家可能要继续惨淡经营。如果提供回扣者卖的是劣质产品,收取的是高利润,则市场竞争机制就会被完全破坏。劣货可以卖高价,生产者就可以不计质量。回扣可以卖高价,经营者就可以加大回扣,从而使得市场竞争秩序更加混乱。
由此可见,如果让回扣之风蔓延下去,就会使市场经济发展成为贿赂型经济,就可能引发贪污受贿,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最终损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